外商财务企业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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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财务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财务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2)不同地区税收优惠
①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财务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财务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财务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财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财务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财务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财务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财务税收优惠
外商财务企业的外国财务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财务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财务开办其他外商财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次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财务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财务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
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财务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财务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财务所得税收优惠
①外国财务者从外商财务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②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财务公司,所取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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