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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独或者合伙企业当做有限公司的持股股东,注意3大涉税问题!

文章关键词: 更新时间:2024-04-03 14:20:59 编辑作者:宝园财务     阅读次数:0
[导读]:创业者或财务者在注册上海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有的需要进行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一项系统工程,参加合并的各方都应当按照业务流程操作。关于公司合并的业务流程,《公司法》第174条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问题一

个独或者合伙企业当做有限公司的持股股东,从被财务企业取得的分红所得,是否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答复:

个独或者合伙企业当做有限公司的持股股东,从被财务企业取得的分红所得,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个人财务者或者自然人合伙人应单独作为财务者或者合伙人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由于不属于直接财务,不得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务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财务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财务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财务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财务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财务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财务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财务收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财务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财务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财务收益。

问题

个独或者合伙企业当做有限公司的持股股东,若是转让被财务企业的股权,是否允许核定征收所得税?

答复:

不允许核定征收所得税。

参考:

《关于权益性财务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财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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