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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警钟!个独税筹模式已死!

文章关键词: 更新时间:2024-04-03 14:20:59 编辑作者:宝园财务     阅读次数:0
[导读]:创业者或财务者在注册上海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有的需要进行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一项系统工程,参加合并的各方都应当按照业务流程操作。关于公司合并的业务流程,《公司法》第174条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某税务稽查局检查B企业时,发现B企业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发票金额7506573.89元、税额225197.17元,价税合计金额7731771.06元,B企业于2020年10-12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5家个人独资企业(即开票单位)支付资金,部分资金回流至B企业银行账户1900000元和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351956元,B企业对该笔回流资金业务的真实性包括具体经办人、货款支付、资金转回等情况均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少缴企业所得税539835.35元。

税务机关认为B企业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最终对B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对B企业2020年度回流银行账户1900000元和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35195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539835.34元,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的税款60%的罚款共计323901.20元。

案例启示:

B企业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然后资金回流至B企业银行账户和赵某个人银行账户,实现资金体外循环,被税务局定义为偷税,不但补缴所欠税款,还处少缴的税款60%的罚款共计323901.20元。

B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再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将资金转至B企业银行账户及其他个人银行账户。该筹划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虚开发票,将资金套取进行体外循环或形成公司的帐外小金库。近年来,随着金税四期的来临,大数据的介入,公司如此筹划不可。

注: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如下图所示:

项目

税种

内容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

1.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且不予加收滞纳金

2.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税

1.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补开、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应当取得发票,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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